<<第六章 經  費>>
 第四十八條
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:
  一、入會費:甲級新台幣一二○○元、乙級新台幣六○○元,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  二、常年會費:按會員公司行號其登記之資本額分為甲級及乙級兩種,分級標準如左:
   1.凡登記之資本額新台幣廿萬元(含)以上者為甲級,每月會費二○○元。
   2.凡登記之資本額新台幣未滿廿萬元者均為乙級,每月會費一○○元。
   上列會費每六個月為一期,應於其首月內一次繳清。
  三、事業費收入。
  四、捐助費收入。
  五、補助費收入。
  六、委託收入。
  七、附屬作業組織收入。
  八、專業計劃收入。
  九、利息收入。
  十、雜項收入。
 第四十九條
  會員退會時,所繳會費,事業費概不退還。
 第五十條
  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,編具年度歲入、出預算書連同工作計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;在年度開始前不及
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先經監事會議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發行之,並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。

 第五十一條
 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 第五十二條
 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編具歲入、歲出決算書,連同單據送監事會審查;監事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畢,編制審查報告書二份,連同
  原決算書及單據送還理事會提報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,將歲入、歲出決算書及審查報告書一份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 第五十三條
 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,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,必要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增加之,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
  議,報請主管機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
 第五十四條
  本會舉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,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 第五十五條
  本會舉辦之事業停止後,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,其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任之。
 第五十六條
 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,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。
 第五十七條
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、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、人民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令辦理之。
 第五十八條
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項,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修改之。
 第五十九條
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施行。
  72.8.12   北市社一字第31670號准予備查

  74.5.13  北市社一字第20526號准予備查
  76.7.07  北市社一字第31499號准予備查
  88.5.21  北市社一字第8823044700號同意備查
  100.4.18北市社團字第10035505400號函同意備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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