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<第四章 職員及職權>>
 第二十一條

 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成立理事會,監事七人成立監事會,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,由大會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自會員代表中選舉之。其選票之
  印製,得採由理事會提出參考名單辦理之。

 第二十二條
  當選理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事,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一人同時當選理、監事時,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,否則
  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當選。

 第二十三條
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以得票多數者當選。常務理事有缺額時,由理事會補選之,其任期以補
  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
 第二十四條
 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,選舉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;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
  之。

 第二十五條
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。
 第二十六條
  理監事會依照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,分別執行職務。
 第二十七條
 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,理、監事及常務理、監事,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在中華民
  國境內有住所者。

 第二十八條
  理、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以得票數之多寡決定之;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 第二十九條
 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。
 第三十條
  本會理、監事之任期,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,非報經主管機關
  核可不得延長。

 第三十一條
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:
  一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  二、通過及修正章程。
  三、通過年度工作計劃,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。
  四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(會員代表)提議事項。
  五、會員之處分。
  六、財產之處分。
  七、會員營業之統籌事項。
  八、清算人之選任,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。
 第三十二條
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一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  二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。
  三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  四、通過會員入會、退會及註銷會員代表會員會籍。
  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。
  六、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,及考核其工作勤惰。
  七、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先為必要之措施,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。
  八、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  九、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、改派、或辭職。
 第三十三條
 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:
  一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  二、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、業務。
 第三十四條
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。
  二、監察理事會業務執行情形。
  三、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。
  四、稽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。
  五、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、改派或辭職。
 第三十五條
  理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一、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。
  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三、連續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滿兩個會次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。
  四、處理職務違背法令、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代表大會解除其職務,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。
  五、理事長或常務理、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、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,以不願執行職務論,視同辭職,另行改選。
 第三十六條
 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設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一人,秘書、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名。前項會務工作人員,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,由理事長報
  理事會通過任免之,並應於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;其服務規則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

 第三十七條
 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。
  前項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,其組織規程另定之。

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