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<第四章 職員及職權>>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成立理事會,監事七人成立監事會,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,由大會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自會員代表中選舉之。其選票之 印製,得採由理事會提出參考名單辦理之。 第二十二條 當選理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事,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一人同時當選理、監事時,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,否則 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當選。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以得票多數者當選。常務理事有缺額時,由理事會補選之,其任期以補 足前任任期為限。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,選舉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;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。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。 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會依照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,分別執行職務。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,理、監事及常務理、監事,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在中華民 國境內有住所者。 第二十八條 理、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以得票數之多寡決定之;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。 第三十條 本會理、監事之任期,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,非報經主管機關 核可不得延長。 第三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 二、通過及修正章程。 三、通過年度工作計劃,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。 四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(會員代表)提議事項。 五、會員之處分。 六、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會員營業之統籌事項。 八、清算人之選任,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。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 二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。 三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 四、通過會員入會、退會及註銷會員代表會員會籍。 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。 六、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,及考核其工作勤惰。 七、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先為必要之措施,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。 八、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 九、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、改派、或辭職。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: 一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 二、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、業務。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。 二、監察理事會業務執行情形。 三、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。 四、稽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。 五、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、改派或辭職。 第三十五條 理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連續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滿兩個會次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。 四、處理職務違背法令、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代表大會解除其職務,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。 五、理事長或常務理、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、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,以不願執行職務論,視同辭職,另行改選。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設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一人,秘書、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名。前項會務工作人員,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,由理事長報 理事會通過任免之,並應於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;其服務規則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 第三十七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。 前項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,其組織規程另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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